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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证经营”的源头治理

2013年04月26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阮仙富、虞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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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目前,在卷烟零售户中仍存在部分无证、无照经营现象,给烟草专卖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同时也增加了烟草企业违规供货的隐形风险。加强对无证、无照户的源头治理,对规范卷烟市经营秩序,推进专卖管理工作上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无证照”行为之界定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五种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无照”经营行为,从烟草专卖管理角度看,该“无照”是一种广义表述,其具体情形包括了烟草专卖管理中的“无证经营、有证无照、无证无照、证照不符”以及虽有证照但超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登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上述行为我们暂且统称为“无证照”经营行为。

  二、加强证照整治工作的意义

  加强对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是践行“两个至上”共同价值观,保护国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无证照经营户往往也是制售假冒伪劣卷烟的高发群体,其行为严重影响卷烟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偷逃国家税收,为此,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关系国家财政收入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 

  加强对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是规范卷烟经营秩序,不断巩固烟草专卖制度的必然要求。《取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据此,无证无照户的存在无形中增大了烟草批发企业为非法主体提供货源的违法的风险,容易给烟草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加强对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是规范卷烟市场准入,促进终端零售户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部分无证无照户租用违章建筑违法经营,安全隐患多,同时又游离在日常监督管理范围之外,违法行为更加隐蔽而猖獗,即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源头治理措施

  一是专销合作,把好发证与延续节点。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用户,由烟草公司通知申请人提供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予以备案,否则不予供货;对申请延续的零售户,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示被许可人主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或无执照的,不予延续。

  二是协同工商,把好前期审查节点。作为前置类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应具体反映在卷烟零售户的营业执照中,但实践工作中部分营业执照经办人在“经营范围”一栏采用的是“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这一后置许可类表述,容易在文字上带来证照不符。对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在许可证审批之后,及时将许可范围通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保营业执照审批过程中的“证照相符”。

  三是专项整治,把好市场检查节点。市场监管工作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工商部门加强市场检查力度,对有证无照的零售户,协调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到期未办理或拒绝办理的,通报烟草公司应停止供货或通报工商部门处理;对证照不符的零售户,由专卖部门责令依法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实事不符的,通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变更,若当事人拒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则通报烟草公司暂停供货,直至证照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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