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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互检”是适应市场新变化的有效途径

2015年11月12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魏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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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与发展,各行各业都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可以说,当今时代风险与机遇同在,挑战与发展并存。每个领域都在追求全新的变革,烟草行业也不例外,也在积极探索和寻求更加适合的发展途径。特别是烟草营销与市场管理层面正在谋求全新实效的措施和手段。基层企业与专卖管理部门在不断做实做好细节性工作的同时,力求将卷烟营销与市场管理以及企业建设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上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正在全力创新工作模式,转变作风与观念,着力解决市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个别地区推出了互检工作机制,以此来进一步调动工作积极性,提升市场管理能力,净化市场运行环境。笔者认为,此种做法相对来讲比较科学,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如果融入巡查的因素,那么,效果会更加理想,起到的作用也将更加明显,对于强管理、优结构、提素质、树形象、促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巡查互检”机制指的是两个区域之间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互派专卖执法人员,轮换岗位,交换到彼此之间的工作区域,开展市场管理与专卖执法检查工作。该工作举措既涵盖了烟草专卖管理层面的内容,还间接涉及到卷烟营销方面的工作,既促进了不同区域之间专卖执法队伍的交流与沟通,又提升了专卖执法能力和水平,可以说这项工作的开展是“一举多得”。通过巡查互检,可以让异地之间的专卖执法人员更好地了解其他地区卷烟网点布局情况、零售市场运行现状、查处涉烟案件,可以更好地与其他地区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进行交流沟通,真正达到彼此之间增进了解,共同进步,协调发展,切实维护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和稳定的目的。“巡查互检”机制是一项交流性较强、互动性较好的工作新举措,对于提升专卖管理能力与整体水平来说有百利而无一害。

  一、烟草专卖“巡查互检”工作机制所起到的几个重要作用

  众所周知,同一地区的基层专卖管理部门尽管同属于同一上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领导与管理。但是,由于其所处的地区差异、经济条件和发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教育、培训、管理、执法模式以及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和不同。因此,经常性的开展交流与沟通以及轮岗互检活动确实必要。

  一方面,开展“巡查互检”是转变观念,探索烟草专卖执法管理工作新模式的有益探索,也是完善专卖管理模式,提高专卖管理质量和水平的有益探索。从这个角度来说,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效性,符合当前卷烟零售市场运行新形势的需要,能够极大推动烟草专卖执法活动有效开展;另一方面,“巡查互检”工作的有效开展,可以有效解决当前个别基层专卖管理部门存在的管理模式粗放,思想观念相对较差,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在“巡查互检”过程中,可以让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更进一步了解其他兄弟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特点,经过不断对比,可以及时有效的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且能够学习到新的、好的经验和办法,真正做到“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1、“巡查互检”能够在专卖管理部门之间建立起“伙伴”关系,能够实现彼此之间的互相交流。

  多年以来,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作为独立的执法主体始终围绕着自己的辖区开展专卖执法与市场整治活动,无论是相邻或者异地的兄弟单位在专卖执法交流与队伍沟通方面却少之又少。整个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以及专卖执法人员之间也是各过各的日子,互不来往、互不影响、互不打扰。这就使得异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以及执法人员变得极为陌生,对彼此的市场管理以及案件查处等情况也不甚了解。这种情况下,实施“巡查互检”就能够进一步加强基层专卖管理部门以及执法人员之间的联系,就烟草专卖执法、案件查处以及市场管理等进行沟通和交流,结合自身实际探讨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措施。彼此轮岗执法检查,既能够帮助兄弟单位查处涉烟案件,又能协助其净化市场环境,还能进一步提升其市场的净化率。经常开展“巡查互检”活动,可以增加异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交流,久而久之,异地烟草专卖执法管理部门以及专卖执法人员可以建立起良好的“伙伴”关系,为更好开展专卖执法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2、“巡查互检”能够在专卖执法人员之间形成“动态”关系,可以积累更多专卖执法经验。

  尽管烟草专卖执法工作属于法规性较强的一项工作,其有严格的执法标准与规定,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以及专卖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过程中在措施、手段等方面可以探索更为有效的形式。既要充分考虑到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还要兼顾到自身所处发展环境以及实际情况,这样,才能确保我们的烟草专卖执法活动更为优质、高效、规范。然而,多年以来烟草专卖执法活动受到执法区域、执法范围、执法理念等因素的限制,专卖执法人员很难与其他地区的烟草专卖执法群体有互动与接触。如果有的话,也仅仅限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业务培训与学习活动,而且往往都是在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决策层面之间进行的。因此,通过“巡查互检”,可以让普通的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有了异地交流与学习的机会,大家在轮岗执法过程中,可以就一些热点问题或者执法方面的难题交换看法,探讨一些心得与好的做法,既让专卖执法人员掌握了更好的管理经验,又能学习到更为适合自身的管理方式,知晓执法方面存在的不足与问题,才能有效解决自身在专卖执法过程中存在缺陷与弊端。

  3、“巡查互检”能够缓解专卖管理方面存在的“僵化”关系,可以有效发挥执法效能作用。

  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开展烟草专卖执法活动都是在自己所负责的辖区进行,其大多与管理对象常年接触,彼此之间较为熟悉,个别专卖执法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对待管理对象区别对待,经常会出现把关不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既影响到了专卖执法的严肃性与规范性,还会对整个专卖执法活动的推进产生一定的阻碍。实施“巡查互检”就能很好解决这个问题,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异地进行专卖执法、市场管理以及案件查处,执法人员与管理对象彼此不熟悉、不认识,不会顾及太多的层面,也不会受到太多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其在开展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执法尺度把握较严,执法力度相对较大,能够针对异地卷烟零售市场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违法违纪行为最大限度的进行查处。换而言之,异地“巡查互检”活动可以极大地提升烟草专卖执法质量和效率,也能够引导专卖执法人员切实转变观念和作风,改正自身存在的缺点与问题,正确对待和开展烟草专卖执法工作。从而,确保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更为严格的执行烟草法律法规,全面维护整个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为卷烟经营活动的深入开展起到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二、做好“巡查互检”需要把握的几个关键环节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开展“巡查互检”需要有全面的、综合的谋划与设计,应当着力避免工作安排过于主观随意,操作流程过于形式化,具体措施不切合实际等问题。要突出做好实施方案的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实施目的与任务,细化工作环节等工作。从而,确保整个“巡查互检”能够真正落实到位,取得预期成效。

  首先,应当形成更为统一的联席“巡查互检”工作制度。这是开展好“巡查互检”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有效推进此项工作的根本保证。以制度的形式将“巡查互检”确定下来,进一步明确该项工作的操作流程、具体任务、实施内容、开展步骤以及确切要求。某一地区同属的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相对较多,彼此之间交叉开展“巡查互检”需要进行统筹设计和全面规划,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此项工作有序实施和科学推进。因此,烟草专卖“巡查互检”要必须做到异地之间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有效沟通,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由上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牵头,召集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决策层进行会商,研究制定和完备各项工作任务与实施方案,确定工作开展的主体,组织实施模式,成立机构以及“巡查互检”的范围和区域等内容,防止出现多头指挥,交叉重复、政出多门导致“巡查互检”工作无法有效开展等难点问题。

  其次,烟草专卖“巡查互检”工作应当保持常态化开展。可以说,这是发挥好“巡查互检”工作重要作用的必要条件。烟草专卖执法“巡查互检”绝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更不是一味地追求形式化的工作,该项工作应当属于长期的、动态的系统性工作。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充分把握工作开展的标准和要求,在充分考虑卷烟零售市场管理实际的基础上,真正做到因地制宜,既突出重点环节,还要综合评估市场环境。还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健全“巡查互检”工作的实施内容和操作模式,使之更具系统化与规范化。并且以制度的形式将其纳入到烟草专卖执法工作中来,绝不能使得此项工作成为主观随意的工作,更不能因为领导决策层面的变动而被人为改变甚至取消。制定和出台更为符合实际的长效机制,明确“巡查互检”近期与长期的工作方向,使得烟草专卖执法“巡查互检”工作成为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常态化的重要工作。

  第三,专卖执法“巡查互检”工作具有较强的覆盖率。专卖执法“巡查互检”应当涵盖到整个卷烟零售市场,绝不能仅仅兼顾某一区域与地段,其“巡查互检”对象是全体卷烟经营业户。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异地开展“巡查互检”必须应当在思想上树立大局意识,绝不能“挂一漏万”或“顾此失彼”,更不能存在盲目性,只是一味地凭借主观想法开展“巡查互检”工作。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真正做到既把握全局,还要突出重点,合理分配“巡查互检”的时间和人员,科学客观的划分执法区域,并且分步骤、多层面、分重点的开展烟草专卖执法“巡查互检”工作。特别是要重点做好有代表性的区域和问题多发的管理对象“巡查互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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