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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2015年12月17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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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之一。在入户核查中,经常发现许多申请人特别是农村办证群众,其经营场所绝大多数与住所相连,即“前店后家”。如果严格按照“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的条件核查,可以说,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乡村零售户都不符合办证条件。如何正确看待、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确保办证依法许可、公平公正,笔者根据工作实践,有以下三点思考与建议。

  一、“相对独立”是空间上的观念,并非“全封闭式”的独立。

  众所周知,零售户开店需要固定的经营场所。现实中,零售户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可能是“一张图纸”、统一模式,可谓“远近高低各不同”。许多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完全独立,总有侧门、通道、楼梯与住所相连。一些专卖执法人员对这一规定,在认识有“误区”,执行中有偏差,他们入户核查时,一旦发现办证户的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完全独立,就要求店主封闭与住所相连的侧门、通道和楼梯,或者另行选址,否则不予办证。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依法许可的初衷,是混淆了“相对独立”和“全封闭式独立”的概念。属于自行设定的“土政策”,或者叫“霸王条款”也不为过。

  因此,作为办证核查人员,在入户核查过程中,要正确理解相对独立的概念,不能将“相对独立”等同于“全封闭式的独立”。只要办证户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一个整体空间内,即使有侧门、通道、楼梯与住所相连,也符合“相对独立”的要求,而不能以此为由,给办证户人为设置“障碍”。

  二、制作办证户“经营场所”平面图,要将卷烟库房纳入其中。

  在市场监管中,专卖执法人员无权检查零售户的非经营场所。为此,一些违法违规户抓住专卖执法的“短板”,故意将违法卷烟放在经营场所之外,比如卧室、仓库、甚至卫生间、厨房等,以逃避执法检查。有的执法人员对此深感无奈,常常束手无策,不敢越“雷池半步”,生怕执法法犯法,招惹官司。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在办证核查时,要给办证户讲清经营场所不仅仅是卖货的场所,还包括存货的仓库,并在经营场所核查平面图上,标明仓库的具体位置。还要告知办证户,如果库房变动,要及时通知专卖部门予以确认。这样一来,专卖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进入零售户库房,开展依法检查工作。但有一点要注意,不能进入零售户非仓库外的区域检查,比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等。

  三、零售户在经营场所食宿,不能视为与住所混在一起。

  现实中,有许多零售户的经营场所是租赁的,也是名副其实的夫妻店。为了减少费用开支,也为了守店安全,他们需要在店里吃住。有的专卖人员认为他们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分,就让他们撤床撤灶,否则予以停业整顿。其实,这完全没有必要。因为,这种店大部分空间是用于经营的,居住的地方很小,有的仅有木板或布帘隔开,谈不上有独立空间的卧室。因此,对这一类型的店铺,在办证或实施检查中,要向店主讲清,店里居住的地方也是经营场所的一部分,要接受执法检查。检查时,当事人必须在现场。

  总之,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这是不容置疑的。作为专卖执法人员,要正确理解这一法律条文,在实际核查中多动脑、多思考,切忌“生搬硬套”,贻误办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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